矿产开发管理处 处长:薛 明
依法承办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出让、转让、登记发证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调处重大探矿权、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