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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网上申请须知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在本网站开辟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栏目。请申请人在阅读本栏目的注意事项之后,认真地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留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我厅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以我厅核实的时间为准。

  注意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信访答复以及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但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以信访答复为证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4、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管辖范围。

  五、同一行政争议,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又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我厅将依法不再受理。

  六、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七、申请人须按照要求详细准确地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我厅核实有关情况。

  九、需要补正材料的,我厅向申请人当面送达或者寄发《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十、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的时间为准。

->网上申请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沙湖南岸)27号 电话:027-87275226 邮编: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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