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 | 农用地开发权审批 | ||||
|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3-07-0 | ||||
| 省直管理部门 | 省国土资源厅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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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以土地开发项目方式申报审批;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 3、开发对象为国有未利用土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4、开发方案科学可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5、申报资料齐全、完整,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程要求; 6、有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技术、工程、组织等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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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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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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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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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
|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工作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27-87891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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