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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文字说明
  发布时间:2005-11-30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阅读次数:0  【字体:   

  一、项目名称

  国土资源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流程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0.《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20.《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21.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三、处罚程序

  1.案件受理。执法监察处(局)统一受理由厅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关处室在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凡需立案查处的,应交执法监察处(局)处理。

  2.立案。执法监察处(局)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鄂土资发〔2001〕117号)应当立案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矿产违法案件的立案,须经有关处室会签),报厅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处(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案件调查。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处(局)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处(局)案件审理小组初审后,由该处(局)务会审议通过。案件立案后,执法监察处(局)应通知有关处室停止办理或转有关处室通知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4.案件会审。《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处(局)务会集体研究,重大案件要经过有关处室进行会审或会签。其结果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执法监察处(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听证。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和主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组织听证。

  6.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执法监察处(局)根据集体研究或会审意见起草《案件审结报告》,经厅领导批准后,负责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③将《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④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厅领导批准后结案。执法监察处(局)通知有关处室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经厅领导委托代表厅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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